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docx
各银监局:
为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统计工作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通知 如下:
一、
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信息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推进银担合作,完善扶持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设计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以定期收集、汇总全国有关统计信息。各银监局要按照本通知 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 所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各银监局要明确统计信息的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妥善安排并做好有关统计信息的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各项工作。
各银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并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所搜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及2月底前通过银监会内网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半年报)发送至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并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及相关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把握融资性担保贷款发展趋势,及时揭示潜在风险与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积极开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
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转送工作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规定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和编写说明的通知 》(银监发〔2010〕7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8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收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的电子文档资料(《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监会内网发送至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整理存档。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表号:银监统临[2010]002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数据单位:户、家、万元
填报单位: 20年
附录: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统计口径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