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docx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维护市场纪律、补充监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7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委托外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畅通与外部审计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机制,重视外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尤其应对外部审计的风险提示和对内部控制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便利,不得阻碍外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不得对外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施加影响,确保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外部审计报告,并与外部审计机构举行双方会谈,就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终止外部审计委托前,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终止委托的原因和外部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而终止审计委托。
五、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定期举行三方会谈,也可直接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相关问题。
六、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向外部审计机构通报最新监管政策,及时回复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咨询,适当吸收外部审计机构参加监管政策培训,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提高对监管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七、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外部审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跟踪、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整改情况,对外部审计反映的重大、紧急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对主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问题的外部审计机构作必要的保护性安排。
八、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单方面终止审计委托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质量不因终止委托而受到影响,切实保护外部审计机构正常履行审计职责。
九、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外部审计执业质量、银行业重点风险以及外部审计按照审计准则要求直接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等情况,充分交流外部审计及银行监管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十、
各银监局应了解和监督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委托、终止委托及其原因,主要审计问题及风险提示、审计意见及结论、审计建议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